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省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将《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同时将具体标准以附件2《广东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形式列明,并注明“广东省国税系统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权将稽查部门提请且符合审理标准的稽查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三、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序号

地区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单位

处罚案件标准(含本数)

备注

1

广东

广东省国税局

1000万元

2

广州

广州市国税局

500万元

3

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100万元

4

越秀区国税局

5

海珠区国税局

6

荔湾区国税局

7

天河区国税局

8

白云区国税局

9

黄埔区国税局

10

花都区国税局

11

番禺区国税局

12

广州南沙开发区、广州市南沙区国税局

1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国税局

14

从化区国税局

15

增城区国税局

16

珠海

珠海市国税局

200万元

17

汕头

汕头市国税局

200万元

18

澄海区国税局

50万元

19

潮阳区国税局

20

潮南区国税局

21

南澳县国税局

30万元

22

佛山

佛山市国税局

100万元

23

南海区国税局

80万元

24

顺德区国税局

25

高明区国税局

30万元

26

三水区国税局

27

韶关

韶关市国税局

100万元

28

曲江区国税局

50万元

29

乐昌市国税局

30

南雄市国税局

31

始兴县国税局

32

仁化县国税局

33

乳源瑶族自治县国税局

34

翁源县国税局

35

新丰县国税局

36

河源

河源市国税局

50万元

37

东源县国税局

10万元

38

紫金县国税局

39

龙川县国税局

40

和平县国税局

41

连平县国税局

42

梅州

梅州市国税局

100万元

43

兴宁市国税局

10万元

44

梅县区国税局

45

平远县国税局

46

蕉岭县国税局

47

大埔县国税局

48

丰顺县国税局

49

五华县国税局

50

惠州

惠州市国税局

50万元

51

惠阳区国税局

10万元

52

博罗县国税局

53

惠东县国税局

54

龙门县国税局

55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56

汕尾

汕尾市国税局

200万元

57

海丰县国税局

50万元

58

陆丰市国税局

59

陆河县国税局

60

东莞

东莞市国税局

200万元

61

中山

中山市国税局

200万元

62

江门

江门市国税局

200万元

63

新会区国税局

50万元

64

鹤山市国税局

65

台山市国税局

66

开平市国税局

67

恩平市国税局

68

阳江

阳江市国税局

30万元

69

阳春市国税局

10万元

70

阳东区国税局

71

阳西县国税局

72

湛江

湛江市国税局

50万元

73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

50万元

74

徐闻县国税局

10万元

75

雷州市国税局

76

遂溪县国税局

77

廉江市国税局

78

吴川市国税局

79

茂名

茂名市国税局

200万元

80

电白区国税局

30万元

81

信宜市国税局

82

高州市国税局

83

化州市国税局

84

肇庆

肇庆市国税局

100万元

85

高要区国税局

30万元

86

四会市国税局

87

广宁县国税局

88

德庆县国税局

89

封开县国税局

90

怀集县国税局

91

清远

清远市国税局

150万元

92

清新区国税局

50万元

93

佛冈县国税局

94

英德市国税局

95

连山县国税局

96

阳山县国税局

97

连州市国税局

30万元

98

连南县国税局

10万元

99

潮州

潮州市国税局

100万元

100

潮安区国税局

50万元

101

饶平县国税局

102

揭阳

揭阳市国税局

100万元

103

普宁市国税局

50万元

104

揭西县国税局

105

惠来县国税局

106

揭东区国税局

107

云浮

云浮市国税局

200万元

108

云安区国税局

20万元

109

罗定市国税局

110

新兴县国税局

111

郁南县国税局

注:广东省国税系统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权将稽查部门提请且符合审理标准的稽查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附件1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

××国税稽审备字〔××××〕××号


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制作审理报告时间

拟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

填制部门(章):接收部门(章):


填表人(签名):接收人(签名):


____年________ ____________

说明:

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国税重审交字〔××××〕××号

案件名称:共页第页

序号

案件材料

页数

移交部门(章):接收部门(章):

移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


____年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情况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________年度)

编号

受理日期

提请单位

案件名称

原始案件编号

案件处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一年一表。

2.“编号”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顺序按10位数编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2014000001。“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案件处理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意见/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

3.案件审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书的编号顺序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四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国税稽重审提字〔××××〕××号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导语:阐述提请审理的理由等)

介绍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向

……

二、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

……

三、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

(提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国税稽重审提字〔××××〕××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如:粤国税稽重审提字〔20141号,下同。

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情况填写: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情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

“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

“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定性依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五


证据目录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移交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证据内容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

是否原件

存放处

页(件)数

1

2

3

4

5

6

7

8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

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依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目录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六


受理通知书

××国税重审受字〔××××〕××号


你局(处、科、股)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一案,经审核属于《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决定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受理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七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国税重审补字〔××××〕××号


你局(处、科、股)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一案,经审核(审理),认为:

一、

二、

现将此案退回请补正材料(补充调查),请于年月日前将补正(补充调查)材料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八


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税重审不受字〔××××〕××号


经对你局(处、科、股)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案件编号:)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九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

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等相关材料发送你处(科、股)。请于年月日前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案件审理期间你单位可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4.……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签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交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成员单位存档。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一


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案件受理日期

年月日

延长审理时限理由

因,本案在30日内无法作出决定,根据《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需延长审理期限,时间从至,请批示。

审理人员(签名):年月日

审理

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

(签名)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延长审理期限时使用。

2. “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二


重大税务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

××国税重审终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案件受理日期

年月日

终止审理的理由

审理人员(签名):年月日

审理

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

(签名)年月日

说明: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审理案件时使用。

2.终止审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短时期内难以查清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案件审理。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三


(案件名称)初审意见

××国税重审初字〔××××〕××号


年月日(提请单位)向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提请审理(案件名称、编号)。经书面审理,将审理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概要介绍案情)

……

二、成员单位意见

(成员单位意见较多的,可以分类概括;成员单位意见较少的,也可以按部门顺序分别说明)

……

三、上级单位批示(或有权机关的意见)

……

四、初审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

以上,特此报告。妥否,请批示。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初审意见时填写。

2. “案件名称、编号”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四


××××××国家税务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号)

××××年×月×日签发:



年月日,主持召开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请单位)提交的(案件名称)进行了审理。会议听取了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发表了意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作出了决定。纪要如下:

一、案件简况

……

二、议定意见

(一)

1.

2.

……

(二)

……

三、(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单位的)保留意见或者特别声明

……

主持:

出席:

缺席:

列席:

记录:




发送:×××××××,××××××××,××××××××××,×××××××。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会签成员单位并报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阅批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2.审理纪要分年度,按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五

××××××国家税务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

××国税重审决字〔××××〕××号


________________:

经审理,对你单位提交的(案件名称)一案提出如下审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扼要介绍调查单位认定的被查对象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二、被查对象的意见和主张

(扼要介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材料、听证主张等情况)

三、审理委员会意见

(阐述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最终确定的审理意见)

……

请你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执行。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制作,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提请单位。

2.本文书按照案件审结的先后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提请单位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制作何种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情形确定。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六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年度)

填表单位(章):

审理机构

案件审理数量

案件类型

审理方式

审理结论

税务局数量

直接从事重案审理人员数

上年度未审结案件数

本年度受理案件数

本年度审理结案数

结转下年度案件数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

督办案件数

司法、监察机关移交案件数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其他案件数

书面审理定案数

会议审理定案数

维持调查单位拟处理意见数

改变调查单位拟处理意见数

退回重新处理数

退回重新调查数

征求上级单位或有权机关意见数

终止案件审理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文书制作时应当采用Excel表格格式。

2. 本文书由各级税务局按年度填报。

3.“直接从事重案审理人员数”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内负责重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部门领导。

“案件类型”“审理方式”“审理结论”只统计本年度审理结案数。

“审理结论”为经过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后,经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作出决定的类型。书面审理过程中,成员单位协商后中止审理的情形(稽查局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请示上级机关)不属于审理结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