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版权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博览局关于印发 《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成市监规〔2024〕5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博览局相关处室,各区(市)县市场监管、版权、农业农村、会展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强化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博览局共同制定了《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版权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博览局
2024年11月25日
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强化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官方标志的行政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主办单位通过自用、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持续3天(含)以上且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活动。主要类型为:
(一)主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二)体育赛事活动;
(三)其他有影响有规模的大型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遵循职能部门监管指导、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参与方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原则上由举办地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指导。
第七条 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型活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型活动,市和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大型活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版权局负责大型活动著作权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大型活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博览局负责协调在本市主要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为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工作场所;根据大型活动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络员;会同主办单位,协助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大型活动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协议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大型活动需要,与参与单位签订本条第(一)项所述协议;
(三)协助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协助执行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
(五)消费者在大型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参与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大型活动要求,与主办单位签订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述协议;
(二)自查参与活动的知识产权状况,不得出现侵权假冒识产权行为;
(三)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和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述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与单位应当承诺其没有侵权假冒知识产权;
(二)已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涉嫌侵权假冒,且参与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未侵权假冒的,参与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除等处理措施;
(三)已经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已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侵权决定,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参与单位拒绝采取遮盖、撤除等处理措施时,主办单位可以取消参与单位的参与资格。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其合法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可以向主办单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知识产权假冒行为时,可以向主办单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专利权、商标权、特殊标志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证书、公告文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三)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四)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五)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知识产权投诉书。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申请书,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
(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五)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知识产权投诉书。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属证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培育人的身份证明;
(三)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四)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理由和品种实物或外包装袋等证据;
(五)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知识产权投诉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提起侵权处理申请并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处理的;
(二)争议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三)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之中的;
(四)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五)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六)专利权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七)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特殊标志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提起侵权处理申请并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处理的;
(二)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