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筑项目生成阶段合规性审查及规划条件管理的通知
成自然资发〔2023〕63号
各区(市)县级相关单位:
按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举措的通知》(成府规〔2022〕6号)、《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筑项目生成阶段优化提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筑项目生成阶段合规性审查及规划条件管理,提升营商环境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市域范围内工程建筑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军事、保密等特殊工程。
二、基本原则
聚焦工程建筑项目生成阶段基础要素服务中出现的“堵点难点”,按照“服务前置、精简流程、提质增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升规划基础要素保障、工程建筑项目合规性及规划条件(含规划用地红线图)办理的服务质效,积极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审查事项及流程
(一)审查事项。规划基础要素服务包括生成控规要素底板、地籍成果核实、基础要素套合、合规性审查、制作规划用地红线图和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划拨供地)、核发规划条件、出具勘测定界图等8个事项。
(二)流程办理时限。规划基础要素服务涉及9个环节,累计22个工作日(详见附件1)。分别为窗口受理、生成控规要素底板(2个工作日)、地籍成果核实(6个工作日)、基础要素套合(2个工作日)、合规性审查(2个工作日)、制作规划用地红线图和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划拨供地)(3个工作日)、核发规划条件(4个工作日)、出具勘测定界图(3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查结果。
(三)办理系统。受理与成果发放工作统一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建审平台”)进行,受理完成后转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办理。
四、明确审查内容
(一)窗口受理。建立测绘单位和地籍部门提前介入服务机制,提前开展测绘和地籍调查外业工作,确定项目的拟建范围,提供勘测定界工作图。用地单位申请规划基础要素服务审查,区(市)县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办事指南》(详见附件3)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勘测定界工作图应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图纸编号、土地权属界线、现状地形地物、权属情况表、用地面积汇总表和权属调查情况等要素(详见附件4)。
(二)生成控规要素底板。控规技术保障部门根据勘测定界工作图,查询航空限高数据,叠加控规信息,出具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图,并同步推送至地籍技术保障部门。
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图应包括项目拟建范围、控规信息和地形图等要素(详见附件5)。
(三)地籍成果核实。地籍调查技术保障部门根据勘测定界工作图及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图开展地籍调查复核,核实“三区三线”及勘测定界工作图中的测绘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权属情况是否准确,并出具地籍调查复核意见、勘测定界复核图和三区三线数据库审查图。复核通过的,通过系统推送至控规技术保障部门;复核不通过的,将复核意见推送至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勘测定界复核图应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图纸编号、规划控规界线、不动产单元号、土地权属界线、现状地形地物、权属情况表、用地面积汇总表和权属调查情况等要素(详见附件6)。三区三线数据库审查图应包括项目名称、占用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情况、审查依据、审查结论等要素(详见附件7)。
对控规用地边界与权属边界不一致的问题,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新建项目及周边均为国有未供应地时,勘测定界复核图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2.如新建项目或周边土地为已取得或部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且新建项目用地或与之接壤的用地均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空间用地时,以地籍边界为准出具勘测定界复核图,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开展控规核定工作。若本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与之接壤的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空间用地,地籍界线与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空间用地控制线偏差在0.1m内,且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空间用地面积变化不大于100平方米的,以地籍边界为准出具勘测定界复核图,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开展控规核定工作。
3.如新建项目用地或与之接壤的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空间用地的,在确定地籍边界后,导致拟建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空间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减少且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复核通过,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开展控规核定工作。减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1个工作日内由地籍调查技术保障部门商属地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优化或修改的复核意见。
4.涉及权属纠纷、界限不清的,形成复核不通过意见。
(四)基础要素套合。地籍成果复核通过的,控规技术保障部门叠加地籍信息,出具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套合图,通过系统反馈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套合图包括项目拟建范围、宗地界址点及成果表、控规信息、地形图和航空限高查询表等要素(详见附件8)。
(五)合规性审查。属地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三区三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规划落实方案和地籍调查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合规性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9);审查不通过的,发放函复意见书(详见附件10),并推送至窗口做退件处理。
合规性审查,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建筑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原则上不应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项目应符合控规,该控规应符合相关专项评估的结论和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筑项目应符合单元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规划落实方案。
2.工程建筑项目范围原则上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涉及控规核定的,属地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线上提供控规维护方案,明确需调整的控规用地边界和地块面积,控规技术保障部门根据控规维护方案同步进行控规维护和制作规划用地红线图。涉及控规调整的,按程序开展控规调整后,用地单位重新申请规划基础要素服务审查。
3.工程建筑项目涉及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或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合规性审查时明确控规调整前的规划用地性质,以便后期供地前核实污染地块治理情况。
(六)制作规划用地红线图和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划拨供地)。控规技术保障部门根据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套合图,制作规划用地红线图,并通过系统推送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用地红线图应包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情况等控规信息,地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以及地块位置、不动产单元号、航空限高查询表、宗地界址点及成果表和地形图等要素(详见附件11)。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在证书备注中注明“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用于选址,不含用地预审内容”。
(七)核发规划条件。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相关程序核发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应明确不动产单元号、地块位置、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规划指标,以及建筑高度、项目配套设施、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结建式地下空间等内容。(详见附件12)。
核发规划条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新供地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应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发;已供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申请规划条件的,应经属地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发。
2.在供地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变更审批过程中注明是否变更、原规划件编号及原规划条件失效等内容,确保规划条件的唯一性。
3.涉及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注明控规调整前的规划用地性质。
4.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