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
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移交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闽建管〔202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城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办法。乡镇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沿河截污管、泵井;市政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提升排涝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排水主管部门可委托所辖排水接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市政排水设施的接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初步明确项目建设后的接管单位。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附件1)。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名称。
(三)工程地点、雨(污)水管道管径及长度、雨(污)水泵站(井)、附属设施、接入排水系统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工程维护管理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接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包括完成整改),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项目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第六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前期方案审查、图纸会审、建设过程指导、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
第七条 在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施工进度通报接管单位。施工重要工序(闭水实验、压力实验泵站设备调试等)应提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可能影响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协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排水管道进行闭路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CTV)检测。施工单位对CCTV检测发现的管道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修复后的管道进行CCTV复测。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面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对准备移交的设施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所有CCTV检测报告。
(三)接管单位应对工程的CCTV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复核,对过河倒虹管、沿河埋设等重要管道应全部抽查复核,并对排水设施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接管单位应当将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核,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接管单位复核结果与原检测结果有较大出入的,接管单位应对整个项目提高复核比例;复核仍有问题的,应进行全线复核。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原检测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四)建设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对原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维护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查,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进行复查。
(五)检查、复查合格后,接管单位应出具《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自接到《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3)。
(七)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移交申请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管单位。
(八)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管单位签署《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附件4)。
第九条 承担排水管道CCTV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
排水管道检测办法及评估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中相关规定。
第十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提交以下工程档案资料:
(一)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3)。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泵站(井)等附属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图、竣工技术资料(其中纸质竣工图及竣工图CAD电子档各2套)、地质勘察资料。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闭水试验等资料;泵站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调试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六)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明细表(附件5)。
(七)管道堵头设置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