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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两年】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人社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精神,完善我市人才租赁住房租后长效监管机制,现将《“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对人才安居的支撑作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榕政办规〔202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榕政办规〔2022〕6号榕政办规〔2024〕2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保障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二、监管方式

  人才住房保障家庭租后管理实行“信息筛查+主动报备”机制,市人社局与配租单位(即市人才集团及市国有房产中心)对保障家庭是否符合入住或补贴发放条件负有共同监管责任。

  (一)信息筛查

  1、后台筛查

  由市人才集团牵头对保障家庭条件开展常态化筛查。市人才集团负责梳理需筛查单位名单,定期提交以下部门开展筛查:其中,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筛查保障家庭成员房产情况;市人社局负责筛查保障家庭主申报人社保缴交情况;市公安局负责筛查保障家庭主申报人户籍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筛查保障家庭主申报人婚姻情况。购房和社保缴交情况按月筛查,户籍和婚姻情况按季度筛查,筛查结果由市人才集团汇总。经筛查比对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人才集团告知有关保障家庭,保障家庭如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团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由市人才集团核实后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开展复核。

  2、主动走访

  由市人才集团对入住的保障家庭是否有违反榕政办规〔2022〕6号榕政办规〔2023〕8号榕政办规〔2024〕29号等文件规定的行为,适时开展走访。走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转借、转租所承租的租赁住房的;

  (2)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二)主动报备

  人才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一个月内主动向市人才集团报备:

  (1)家庭成员数量情况发生变化的;

  (2)家庭成员在四城区购房的;

  (3)主申报人工作单位变化的;

  (4)主申报人未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5)转为享受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的,按榕政办规〔20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复核

  有下列情形的人才保障家庭,需进行复核:

  (1)家庭成员在四城区购房的;

  (2)主申报人工作单位变化或未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3)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等。

  市人才集团将需复核的保障家庭名单及主动走访情况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复核、汇总后报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研究审定。

  享受租赁补贴的,复核期间暂停发放,暂停时间不计入总体保障时间;承租租赁住房的,复核期间可暂按原租金标准执行,经复核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配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差额。

  三、退出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