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经2005年元月17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公告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在办税服务厅发布欠税公告的,由纳税人主管局在本局办税服务厅发布;需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征管处汇总各主管局纳税人欠税信息后,由市局办公室在同一固定媒体以各主管局名义统一发布。
二、 公告时间。《办法》第四条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于每季度后次月底前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于每半年后次月底前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户,于确认后的次月底前公告。
三、 公告权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