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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8〕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74号)转发给你们,并会同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免税界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已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免税车辆做如下明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