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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酒政发〔202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四届市政府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酒泉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方案及执行时限

我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日托300元/生·月调整为日托380元/生·月,此标准分步实施,两年到位。即2020年9月秋季招生起,执行340元/生·月的标准;2021年9月秋季招生起执行380元/生·月的标准。

二、相关配套措施

(一)全面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大对幼儿园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处罚力度,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加强对幼儿园收入资金的监管,建立幼儿园财务定期公示制度和年终财务审计制度,提高收费收入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一是提高聘用师资工资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收费调整后,幼儿园有能力合理提高聘用教师工资和待遇,可以力争做到同工同酬。二是严格教师准入,聘用教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三是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素质能力,为提升保教质量打好基础。

(三)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努力扩充学位。按照幼儿园玩教具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