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8〕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来函和福建省拍卖行报告,要求对福建省拍卖行接受个人委托拍卖书画艺术品是否征收
增值税、拍卖免税物品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应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
增值税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请示并组织人员调研,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其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总局电话答复意见,拍卖行接受个人委托拍卖物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个人”委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古玩字画、旧珠宝玉石),不征收
增值税;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委托拍卖的,应征收
增值税。
二、对福建省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免税物品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以及部分拍卖收入不入账和将所拍卖货物名称改为非应税项目(如:房产等)进行虚假申报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