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200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连同出资律师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