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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5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加油站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简化加油站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工作量,我省采取填报《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下称《汇总表》)代替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