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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11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9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结合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现自动测评、风险预警、分类管理,建立食品销售经营者数字化档案,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效率。

第六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参考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面积、经营种类、经营方式等因素。

动态风险因素包括自查情况、人员管理、销售条件保持、采购过程控制、售卖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各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特点、经营条件和有关监管要求,细化制定《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第九条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越大,风险等级越高。

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每两年至少评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评价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最高风险食品种类确定该项静态风险分值。有多种经营方式的,应当选择最高风险经营方式确定该项静态风险分值。

第十三条 评价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进行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四条 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未现场核查的销售者,以及新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

对经形式审查获得备案证的食品小经营店,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价结果,填写《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本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风险等级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经营场所内存在食品简单制售活动的;

(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风险等级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对接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D级进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不低于C级进行管理。

按照C级、D级进行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风险等级评定,评定其实际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销售不符合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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