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明地税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全面落实《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8〕64号
)文件精神,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管理,在对我市
房地产市场及
土地增值税管征情况充分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现就
土地增值税管征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及强调,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一)统一调整平均预征率。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市
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非住宅4%、别墅5%。经济适用房仍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5〕195号
)规定,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 加强
土地增值税单项预征率管理。
房地产企业须在项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预售时间,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基层局对预售的项目须在预售证办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做好单项预征率的测算工作,对符合单项预征率条件的项目须将测算材料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对基层局单项预征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不定期通报。
二、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方法的确认。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
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
房地产间的计算分摊方法原则上按
闽地税发〔2008〕64号
文规定的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此外,也可采用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其它成本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二) 四项开发成本预警值设定。按
国税发〔2006〕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