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合理界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范围,科学建立成本标准,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增加企业成本透明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企业资金投入的引导,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销售业务、输气业务、配气业务和相关配合辅助环节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则,界定和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内容、标准等,促进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有效保障安全供气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效率和水平。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以管道输配系统供应的天然气(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销售业务是指向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业务;管道燃气输气业务是指通过本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向用户或销售企业提供天然气管道输送服务;管道燃气配气业务是指通过除主干管网以外的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提供天然气管道输送服务。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管道燃气企业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成立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列入规制范围的成本,应与燃气采购、销售、输气、配气、服务和安全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各项成本规制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二是统筹兼顾。成本规制应当与定价机制、财税政策、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三是科学规范。成本规制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反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利于实际操作和评判。同时应根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业务性质,采用不同的指标和方法加以规制。
四是公开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和规制评价信息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成本实际情况。
五是行业引导。成本规制应当引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断降本增效,提高水平。
第六条(成本构成)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由购气成本、输气费用(主干管网适用)、配气费用(配气管网适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组成。
第七条(成本指标)
成本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动力费、水费、电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安全生产费、信息化运行费、燃气表具费、用户安全检查费、贷款利息支出、税金及附加、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检测检验费、青苗补偿费等合理费用。相关指标由联席会议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管理效率指标)
管理效率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人均服务用户数、人均售气量、人均管道长度、安全型燃气表覆盖率、智能燃气管网覆盖率、供销差率、单位输气费用、单位配气费用、单位销售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使用率、研发投入占比等。相关指标由联席会议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取值方法)
规制值是指本办法明确的成本指标和效率指标的限制值,其中,成本指标实际发生数额超过规制值的,成本按规制值计列;成本指标实际发生数额低于规制值的,成本按实际发生数计列。
规制值按照《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口径说明》(详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和行业的发展目标进行取值,规制值经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向经营企业及社会定期公开。本办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的除外。
第十条(规制程序)
成本规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一条(资料要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规制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和规定的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