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31号

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8〕4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4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南府字〔2010〕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10年元月1日起,全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我市第三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即:城镇居(村)民为8元/户·月;不再设暂住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二、邕宁区、良庆区为撤县新建城区,其城镇居(村)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0年元月1日起也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生产加工、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其他经营单位、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单位自运、建筑垃圾等收费标准按南价费〔2003〕44号和南价费〔2006〕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从2010年4月1日起委托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公司在各自供水服务范围内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的划分按南府发〔2009〕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价费〔2006〕19号

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报告及建议》收悉。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是2003年7月制定的,执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广,难度大,为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更具科学性,更符合实际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2月1日起,城镇居(村)民按每户每月7.50元、暂住居民按每人每月2.30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100平方米以上商业网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含餐饮业)按每月每平方米0.35—0.50元收取。具体执行标准由环卫部门在此幅度内确定。

三、邕宁区、良庆区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4元收取。

四、仙湖开发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区居民即每月每户7.50元的标准收取,暂住户的按每人每月2.30元收取。

五、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5.80元/吨,其中包括处置费3.80元/吨,运输费12元/吨。

六、对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问题重新予以明确

(一)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的收费问题。考虑其客房入住率,为了不增加该行业的负担,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双方按2.00元/床·月的70%协商确定。同时,宾馆、饭店、招待所经营的餐饮娱乐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餐饮娱乐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过往长途客运车辆和市场摊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南价[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南价[2003]44号文件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不能随意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因此,不增加按斗和三轮车计量收费标准。

(四)由于目前环境卫生服务尚未延伸至城区所辖乡镇(不含城中村),因此,暂不制定乡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其生活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城镇居民、暂住居民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对餐饮娱乐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人力三轮车每车折算5萝计收;对生产加工企业、1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垃圾斗每满斗折算3吨计收。

八、各城区环卫站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和更改收费计量单位。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https://fgw.nanning.gov.cn/xxgk_706/zcwj/t5795835.html


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南价〔2003〕44号

市环卫处、各城区环卫站:

为了促进我市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于2003年7月10日起,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和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应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同时按照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平衡区内外发展水平相当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一次审批,分类分步实施,低价起步,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核定垃圾处理费并实施收费制度。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计收办法。

(一)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经对城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扩建工程和石西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改造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行的成本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进行测算,以及对原南价[2000]11号文件中垃圾清运费的折算,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计征单位

收费标准

城镇居(村)民

元/户·月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7.00

7.50

8.00

暂住居民

元/人·月

2.00

2.30

2.5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元/人·月

2.50

离、退休人员不计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

餐饮娱乐业

元/箩·次

3.30

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

市场摊点

元/摊·天

1.30-1.80

具体由市环卫处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

宾馆饭店、招待所

元/床·月

2.00

已包括宾馆、饭店内的餐饮娱乐场所

生产加工企业

元/吨

80.00

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环卫部门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此标准计收

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

元/店·月

20.00

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

元/平方米·月

0.65

30平方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计收

0.60

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计征;100平方米以上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80元/吨计收

其它经营单位

元/人·月

2.50

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

元/座·月

1.00

向各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单位自运

元/吨

50.00

建筑垃圾

元/吨

15.8

(二)计征办法

1、征收范围: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区别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对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生产加工、餐饮娱乐、商业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企业以人为单位收取;餐饮娱乐业、生产加工企业和部分商业网点等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收取;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基本上按营业面积收取;市场摊点按摊位收取;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按核定的座位收取;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收取。单位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按量计收。

3、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4、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市区规定标准的原则,制定县级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市政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三、收费减免政策

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以每吨80元减半计收。

四、收费管理办法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征收。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3、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实行提供服务才收费,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多头或重复收费。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城区两级环卫部门使用垃圾处理费时,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拨付。

5、收费单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6、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7、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制定《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价格、财政部门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8、加强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9、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0、原南价[2000]11号文规定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费,营业性垃圾清运费,各类生活、营业性垃圾清运费,常规垃圾处置费等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取消。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https://fgw.nanning.gov.cn/xxgk_706/zcwj/t5795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