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5〕14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合作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各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二章 定价程序

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符合规定的其他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个体工商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合作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其机构性质,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分别报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三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对享受甘肃省惠民殡葬政策的服务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对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无名尸体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应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减免范围。

第四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按非营利的原则从严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位费、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和企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墓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八条 公墓墓位费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墓穴占地费:指墓穴占地的征地费用或购买费用等。

2.墓穴建造费:指建造墓穴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等。

3.公共设施费:指墓区规划设计、办公场所、大门、道路、绿化、消防、供水、供电设施等发生的费用,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分摊计算。

4.其他费用:指公墓建设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二)利润:经营性公墓合理利润按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或者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墓墓位计算公式如下:

公墓墓位费=成本×(1+利润率)/(1-税率)

第十九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指墓区管理的办公费用、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殡葬用品价格

第二十一条 殡葬用品主要包括:骨灰盒、寿衣、纸棺材、花圈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七章 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不同定价形式分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向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明细清单,供群众自愿选择,引导群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