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
浙市监食通〔2025〕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促进我省商品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本通知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相应设施和市场综合服务,实施市场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合法固定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提供场地、设施,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主体。
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经营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规范为“市场管理”,经营范围应包含“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字样。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不再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或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场内经营者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市场规划等相关证明,协助场内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的,还应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委托管理证明。场内经营者凭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的相关证明和租赁合同申领营业执照。
存量商品交易市场有序衔接经营主体登记。原来已经以企业法人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依申请统一规范,应包含有“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字样。原来以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依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原已登记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自动失效。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综合运用法治、信用、智慧等监管手段,从登记注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管、计量监管、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集成发力,合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