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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21-07-06甘国资发规划〔2021〕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引领导向作用,推动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引导省属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甘肃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是指省属企业根据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纲要,对未来五年内的改革发展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

第四条  以把握方向、优化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实施为重点,建立省政府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权责清晰、运行有效、协同联动的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省属企业提高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全省国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五年规划及省属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对省属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实施监管。

第六条  省属企业是本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的责任主体,建立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进行动态监测,开展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履行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建立规划体系,实现发展规划全过程闭环管理,形成以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的高效工作机制。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发展规划体系的内容、功能定位、衔接等相关安排。

(四)发展规划管理与集团各项管理职能及各级子企业发展规划管理的衔接安排。

(五)发展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六)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制度。

(七)子企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八)其他应纳入发展规划管理的制度。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构建包括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子企业规划的规划体系,明确各级各类规划功能定位,做到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下位支撑上位、等位相互协调。

第十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落实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由董事会决策,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省属企业由集团专职部门牵头负责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突出主业的巩固发展、经营绩效的提升和整体优势的发挥,坚持战略性、前瞻性、引导性、约束性相结合,确保发展规划科学有效,可检查、易评估、可考核。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重大事项决策、报送审查等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标行业先进,聚焦短板弱项,加强对重大关键问题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作出企业发展规划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规划应落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及省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安排,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上个规划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和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情况和竞争力分析。

(二)规划期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三)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目标。

(四)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板块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重点举措。

(五)规划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

(六)专项规划及实施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数字化改造、投融资等。

(七)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八)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内容应与国家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相衔接,重点衔接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可以聘请符合要求的专业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对发展规划进行论证。

第四章      规划审核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报送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属企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工作要求,报送发展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等。

(二)省政府国资委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处室,对省属企业发展规划草案文本进行预审,将预审意见反馈省属企业。

(三)省属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预审意见对发展规划文本修改完善,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省政府国资委。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1.发展规划文本;

2.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3.发展规划征求意见情况;

4.专家论证意见;

5.党委会会议纪要;

6.董事会决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审核各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综合改革试点企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和有关试点方案要求执行。各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批准集团下属企业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发展规划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是否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图。

(四)是否符合省属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五)是否突出主责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