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截至2017年8月31日由市地税局制定的或由市地税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1份,全文失效废止的4份。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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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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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7-7 |
莆地税发〔2004〕87号 |
2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的通知 |
2007-11-2 |
莆地税发〔2007〕136号 |
3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安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文清理的公告 |
2011-5-25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
4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9-26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
5 |
201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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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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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2-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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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2-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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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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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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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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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7-5-22 |
附件2 | ||||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 2005-2-3 | 莆地税发〔2005〕15号 | 废止第三点 |
附件3 |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拍卖业务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 | 2003-9-2 | 莆地税征〔2003〕10号 |
2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 | 2008-2-2 | 莆地税发〔2008〕25号 |
3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 |
2011-10-8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4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劳务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2011-12-28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4号 |
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解读
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拍卖业务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莆地税征〔2003〕10号)文件废止说明
为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协作,确保税款应收尽收,2016年9月6日,莆田市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中共莆田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年9号),故废止《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拍卖业务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莆地税征〔2003〕10号)。
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25号)文件废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017年6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17〕69号),对各县区(管委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08〕17号)同时废止。故废止2008年2月2日发布的《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25号)。
三、《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文件废止说明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年7月8日起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在福建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各类涉税(费)业务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停止办理,故废止《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四、《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劳务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文件废止说明
为了对全市的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核定标准进行统一,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标准,进一步公平税负,我局于2011年12月28日出台了《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劳务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因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故废止该公告。
五、《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莆地税发〔2005〕15号)第三点废止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莆地税发〔2005〕15号)第三点的表述与现行政策不符,故废止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