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作压覆处理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自然资规〔2024〕1474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更好贯彻《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1号,以下简称“
1号文”),现就
1号文内有关事项做进一步说明:
一、
1号文第四条第五款“不作压覆处理情形”可进行分类处置: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过“双承诺”后,可不再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双承诺”即是: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负责协调压覆事项的机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范围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承诺书,收到承诺书后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应向市政府承诺做好双方互不影响协调工作
(一)建设项目压覆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矿业权和矿泉水、地下水、氦气等流体矿产资源矿业权,不影响探井布置、正常开采和已有集输设施布置的。
(二)建设项目位于矿业权范围内无查明资源储量分布区域,且涉及的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超过合法有效期1年以上的。因该建设项目建设导致矿业权到期不能正常延续的除外。
二、
1号文中须签订《压覆协议》,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压覆处理,但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互不影响协议》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压覆相关手续的要件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内重要固体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