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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1999〕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3-30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涉税文件的通知》 ( 厦国税发[2002]1号定,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第一、二、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正确办理纳税申报,强化管征,现根据省局闽国税流[1998]l2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并填制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入库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填制或填写内容不全,或填制非国税机关印制的

凭证,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暂不予抵扣。

对企业外购货物跨市仓库验收入库、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企业租用他人仓库验收入库外购货物的,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租凭合同及付款凭据等资料。

入库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