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资源规划局《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在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规基础上,营造和谐的居住空间环境,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立面、色彩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
二、城市设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按本意见同步进行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三、建筑界面。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其通透率应大于35%;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四、建筑高度。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
建筑高度在54米以上的相邻成排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3栋以上应进行错落设计,高差宜为较高建筑的1/5。建筑成组群布局时,避免出现高度悬殊的“高低配”和“一刀平齐”现象。
五、建筑面宽。建筑高度≤27米,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80米;建筑高度>27米,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65米;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