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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发本公告。

一、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或预计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不包括饮食业、娱乐业以及流转税已实行核定征收等特殊情况的企业)。
个别纳税人由于情况特殊,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二、特定类型的纳税人不实行事先核定征收方式
对下列特定类型纳税人不得事先(事先指在纳税人进行当期或以后纳税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九)其他按规定不得实行事先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三、征收方式申请的提出、确定和征收方式的变更
(一)当年新设立并且不属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附件1),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本款所适用第一条规定的一定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可根据纳税人自行预计当年应税收入规模确定。
(二)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不属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应在2月底前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者《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附件2),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实行核定或查帐征收。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征收方式变更申请的,原则上保持纳税人上年度征收方式;上年度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其存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直接予以鉴定为核定征收,并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