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岩地税发〔200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第(二)项,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
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
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
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
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
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应用《福建省
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6]308号
)精神,切实做好
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采集和录入
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
建筑业纳税人)承建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各项基础数据,实现
建筑工程项目的网络实时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㈡对
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按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执行。
㈢对外来(外出)
建筑企业的项目登记管理,按照《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其税收管理的通知》(岩地税发[2008]99号)执行。
㈣零星工程项目管理。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是指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
建筑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发票前应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主要登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承包人、工程预算等简单的项目信息,以备查验。要加强对“零星工程项目”的审核,严禁
建筑业纳税人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
㈤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
建筑业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
建筑业纳税人做好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防范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积极推进
建筑业纳税人建账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强化税收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积极推进
建筑业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及时、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各项涉税信息,提高纳税遵从度,有效降低纳税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在实行核定征收时不允许搞“一刀切”,避免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税负。与此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
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促进
建筑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诚信社会。
三、加强对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