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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9〕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问题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或以上,下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