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标准〔2025〕3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9日
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以及我省组建的省级标技委的管理、建设和运行等。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进行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省级标技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省级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及标准化工作组(SWG);
(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省级标技委发展计划,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政策等支持;
(二)提出省级标技委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的建议;
(三)参与省级标技委的监督与考核;
(四)对省级标技委工作进行其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标技委,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落户我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并实时跟踪、研究;
(二)完善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定期组织更新;
(三)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项目建议,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各类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反馈;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工作动态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六)协助开展本专业领域省地方标准立项、评审、复审等环节中的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优化工作;
(七)技术归口本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标准解释工作;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级标技委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九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委员由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级标技委活动。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级标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主持省级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等省级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设置分别按照第八条和第十五条执行。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级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省级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学者、具备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宣贯、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等工作;
(二)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工作动态等;
(三)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级标技委组织的培训;
(四)按时出席省级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省级标技委经费的使用;
(六)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级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级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级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省级标技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级标技委应当予以调整,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省级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其行为导致所在省级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立、运行、调整与撤销应在章程中规定,并按照章程自行组建和管理。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的申请组建。作为筹建单位对标技委申请方向、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立项论证会开展论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筹建省级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级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暂无明确对口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标准化需求,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SWG),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省级标技委执行。标准化工作组(SWG)成立2年后,具备组建省级标技委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标技委的组建应当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应向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提出申请组建公函,并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申请书》,说明省级标技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筹建的省级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同意筹建。
第二十七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省级标技委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省级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级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级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信息库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3至5年);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七)省级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省级标技委的筹建。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筹建单位报送的省级标技委成立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级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省级标技委筹建。
第二十九条 批复成立后3个月内,省级标技委应当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省级标技委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省级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编号,省级标技委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代号分别为TC×××、SWG××。
第三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筹建单位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满1个月前,省级标技委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级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级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七)筹建单位公函。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省级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级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委员调整时,省级标技委需向筹建单位提交申请,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