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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8〕146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为把该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起到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底,原则上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只能适用一套,如个别情况比较特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两套。
二、对《通知》第七条关于“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
(一)“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二)该项免税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此项减免税时,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上须注明栋号、房号)、规划许可证(有容积率证明材料)、面积证明材料(如没有相关文书,可出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物价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11月14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促进住房消费,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1日向社会公布。(注:自2010年1月1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600 元以下。)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实施特殊契税退还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 (注: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