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等相关文件,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上级机关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因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公布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根据上级机关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2项,其余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但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0)12366。各基层单位应对外公布上述收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7日
附件1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1 |
24002 |
省级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无 |
纳税人 |
2 |
24003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无 |
纳税人 |
3 |
24004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 |
纳税人 |
4 |
24005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5 |
24006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无 |
纳税人 |
6 |
24007 |
主管税务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无 |
非居民企业 |
附件2
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负责部门 |
项目名称 |
原项目编码 |
事项性质 |
1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24008 |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
2 |
主管税务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24014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3 |
税务总局 |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
24015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4 |
税务总局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24016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5 |
主管税务机关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24017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6 |
省级税务机关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
24018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7 |
主管税务机关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24019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8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24020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9 |
税务总局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
24021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0 |
主管税务机关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24022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1 |
主管税务机关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24026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2 |
主管税务机关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子项6“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7“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8“免税卷烟核销”、子项9“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0“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1“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 |
24030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3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24033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4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
24035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5 |
主管税务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
24039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6 |
税务总局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24040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7 |
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24041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8 |
主管税务机关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的子项1“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子项2“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24043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9 |
地(市)级税务机关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24049 |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
20 |
税务总局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24050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21 |
省级税务机关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24055 |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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