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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 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权限
(一)市局的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负责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负责审批。
(二)区、县级市局的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税务管理分局(科)的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税务管理分局(科)负责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税务管理分局(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