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3-21
自贡市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加快推动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1]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不超过40公里/小时)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低速无人自动售卖车、低速无人巡检车等。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不含高速公路)进行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不含高速公路)进行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示范应用活动。
第三条 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
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采用会签制度,负责统筹推进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的选点,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
市交通
运输局负责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示范应用主体在道路货运领域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环卫行业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示范应用进行业务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商贸零售、邮政、快递等行业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示范应用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建设辖区职责范围内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及其行业监管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牵头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作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支撑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等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成立由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或者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领域专家组成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三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
第七条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是指用于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不含高速公路)。
未跨区(县)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并开展相关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区(县)政府发布,报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管理单位。
跨区(县)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管理单位提出,并组织开展道路(区域)的评估和论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报牵头部门发布。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特别是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
第八条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不少于500万元/车的公众责任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事故赔偿保函);
(五)具有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方案,包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
(七)具备对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监控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授权,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等必要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负责车辆安全运行,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一)安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5.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与安全员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安全员人车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3,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及技术进展情况,可适时申请调整人车配比;安全员每2小时应当休息不少于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员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和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安全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能及时介入操控车辆。
第十条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二)具备人工接管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接管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公里/小时,能够实现在0-40公里/小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车辆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车辆状态、外部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五)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六)能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七)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下列各项信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等信息);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选项);
9.车辆故障情况(选项)。
第五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后,报相关区(县)政府审核;
(二)相关区(县)政府审核通过后,管理单位根据道路测试主体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相关区(县)政府意见,向道路测试主体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载明道路测试的车辆信息、安全员信息、道路线路信息等,报牵头部门备案;
(三)道路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牵头部门要求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行驶编号(识别牌),并在车身粘贴车辆行驶编号(识别牌),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道路测试车辆、变更基本信息等,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相关区(县)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测试。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项目,拟在自贡市开展道路测试的,不再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申请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单位按照第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
第十八条 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后,报相关区(县)政府审核;
(二)相关区(县)政府审核通过后,管理单位根据示范应用主体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相关区(县)政府意见,向示范应用主体核发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示范应用的车辆信息、安全员信息、道路线路信息等,同时报牵头部门备案;
(三)示范应用主体凭示范应用通知书,并按照牵头部门要求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行驶编号(识别牌),并在车身粘贴车辆行驶编号(识别牌),按照示范应用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道路测试阶段已行驶编号的车辆,示范应用阶段不再重新行驶编号。
第十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道路测试车辆、变更基本信息等,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相关区(县)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