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4〕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去年底以来,全省各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3〕247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局的协作,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各地在评定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纯属地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无须经各级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其A、D级纳税人名单只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二、纳入首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包括实行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所有纳税人。
三、统一将2002年至2003年确定为纳税信用等级第一个评定周期,今后依次类推确定每个评定周期。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的共同评定工作。对3月底前已由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出相应纳税信用等级、但在其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A、B、C级纳税人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