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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应当遵循依法治税、协同共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了解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检查。

(四)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二)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科学确定纳税人的基础分类,有效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确定风险等级,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明确风险共治的制度、程序和措施,向行政相对人依法公开涉税风险信息,提供风险预警及化解服务,不断完善风险共治机制。

(四)整合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信用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措施。

第七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核心内容是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纳税人及其他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