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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展销商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展销商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2-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为了落实新税制的有关精神,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商品流通,现就加强我市展销商品的税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税收征管的职责划分

在岛内展销商品的税收征管,由哽门市固税局直属三局负责;在岛外展销商品的税收征管,按属地原则由有关主管税务县、区局负责。

二、纳悦申报

各工商业户和个人在本市展销商品,应如实编报商品销售日报表,在展销期限结束前按第一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