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现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下文简称《公告》)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规定修订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修订为: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税条件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详见附件1,简称《清单》)可自行下载,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电池 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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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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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目录 |
产品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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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报告编号 |
样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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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纳税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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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电池、涂料减免税备案事项。
2.本表由纳税人填写,并与检测报告装订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
3.“产品销售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栏填写内容应与企业记账和开票的名称及型号、规格保持一致。
4.“产品检测报告”栏应根据“产品名称”栏中对应产品的检测报告内容填写,一个
检验报告可适用多个产品名称。若“产品名称”与已提交备案的产品检测报告无法对应,须及时补充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