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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24〕6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扬府规〔2022〕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