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兰人社发〔2024〕18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甘财社〔2024〕82号),为充分发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作用,加大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
2024年7月,市财政局联合市人社局印发《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兰财社〔2024〕35号),结合各县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结余情况,对2024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进行了分配,资金用途明确用于支持各县区举办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兰州市实施全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有关要求,省、市下达的各类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均属于项目配套资金,支付时限有明确要求。截至目前,部分县区开展创业活动谋划不足、频次不高,资金支付进度缓慢。
下一步,各县区要结合“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高效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将组织开展“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作为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把活动的开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
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二、尽快做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工作
2023年12月,为做好我市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工作,我们对2023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资金235万元进行了分配。各县区经过多轮次宣传,组织发动企业申报,但因政策规定门槛高、范围窄等原因,符合条件的企业非常少,截至目前,大部分县区的资金未能发放使用。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工作,经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多次协商沟通,2024年9月印发了《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甘财社〔2024〕82号),其中对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一是申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市场主体招用人员增加了登记失业人员。现政策表述为申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的市场主体招用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二是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是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年限予以明确。现政策表述为申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的市场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且法定代表人为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三是市场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2内提出,具体时限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市场主体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各县区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政策落实,根据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和分配资金数量,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做好项目补助发放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