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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建发〔 2025 〕 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有力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居民居住品质,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奠定坚实基础。2025年年底前,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鲁派民居”新范式得到充分彰显。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
1.科学规划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做好宅基地布局、村庄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农房设计指引等。对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通过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规划管理通则,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和风貌管控要求。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建设方要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2.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完善“农户申请、村级初核、镇级审批”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设计水平。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加大标准设计图集宣传推广力度,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2层以上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发布的农房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加强新建农房风貌引导,结合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设计建筑形体、色彩、屋顶、外墙、门窗等要素,助力打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乡村特色风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4.强化施工过程监管。鼓励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等限额以下工程委托专业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限额以上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严禁无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设备。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工程开工前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和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制度,并在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建设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5.严格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6.建设现代宜居农房。各地要积极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财政奖补政策,引导激励群众建设“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统筹考虑推进卫生厕所、外墙保温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全面提升农房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动绿色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材联动发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鼓励建设预制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等装配式农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二)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7.着力加强变更用途监管。农村房屋用作经营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房屋组织开展排查,经排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报告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8.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农房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有原始档案的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9.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10.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省市监督抽查”的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房屋。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或抗震改造支持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安全管控、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