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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3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1号)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风险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建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为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进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三、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