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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西州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地下水管理,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四水四定”,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从严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严格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备案、封井、回填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支持海西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州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3.61亿立方米以内,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和工业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达到100%,规模以上(井口井管内径200毫米及以上)农业灌溉机电井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达到100%。到2030年,全州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3.68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保护取得成效,实现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地下水调查与规划

1.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要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作为节约、保护、利用和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新区、园区、开发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要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2.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赋存条件、气候状况、储备需求等,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制定动用储备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

3.严格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科学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合理布局地下水取水工程。建立健全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超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等地区范围并督促整改落实。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4.从严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州级审批日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县的取水、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县级审批除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以外的取水,不得越级审批。对不符合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取用水规定,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违规开垦种植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对已迫近或达到地下水“双控”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同时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压减方案,限期削减取水量。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5.非常规水源依法审批取水许可。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达标排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纳入日常监管。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与矿产资源等规划衔接,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6.开展地下水水源置换。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全面核查地下水取用情况,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评估和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限期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加快推进水源置换,依法依规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进一步加大节水力度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全面压减地下水开采量。

牵头单位: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污染防治

7.严格落实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取水规定。除去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之外,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各地区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关停计划,按计划逐步关停自备水井。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自然资源局

8.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健全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积极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定期发布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及时排查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加大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盐湖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9.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保护措施。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四)严格地下水监督管理

10.完善地下水监测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地下水保护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11.规范取水工程登记备案。持续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单位于工程施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依规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封井或者回填。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自然资源局

12.强化取水工程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应急、农业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录。同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取水情形、应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维护性开采等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将地下水应急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应急取水结束后,立即停止取水,并在10日内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自然资源局、 州农牧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13.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经开采的,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统筹水量不得用于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开采,分配时不得超过各地区地下水可开采量。严格防止损害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

(五)强化地下水行政执法

14.依法查处违法取水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封井或回填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取用水秩序。强化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检察院、州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要落实地下水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沟通衔接,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地下水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发挥各级政府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地下水管理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地下水调查规划、节约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地见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市、县行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目标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年度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地下水资源管理协作机制,统筹强化全州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协同开展《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良好风尚。

本方案自2024年6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附件:1.海西州县级行政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2.海西州浅层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附件1

海西州县级行政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县级行政区

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万立方米)

2025年

2030年


其中:平原区


其中:平原区

格尔木市

12000

11900

11200

11100

德令哈市

9200

5000

9200

5000

茫崖市

3750

3750

4750

4750

都兰县

4900

4400

4900

4400

乌兰县

830

630

830

630

天峻县

420

400

420

400

大柴旦

5000

4990

5500

5490

合计

36100

31070

36800

31770

附件2

海西州浅层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单位:

县级行政区

工作区编号

工作单元名称

工作单元类型

2025年地下水埋深

控制指标

连枯情景

平水情景

连丰情景

格尔木市

海西州格尔木市-01

格尔木湖滨区

非超采区

5.23

4.45

4.45

海西州格尔木市-02

洪积扇湖滨过渡区

非超采区

17.36

15.34

15.02

海西州格尔木市-03

山前洪积扇区

非超采区

46.72

45.47

45.34

海西州格尔木市-04

格尔木山丘区

非超采区

46.67

41.66

41.54

海西州格尔木市-05

唐古拉山丘区

非超采区

2.68

1.18

1.05

德令哈市

海西州德令哈市-01

巴音河尾闾湖滨区

非超采区

5.71

4.14

3.01

海西州德令哈市-02

湖滨洪积扇1区

非超采区

17.96

15.3

13.37

海西州德令哈市-03

湖滨洪积扇2区

非超采区

60.04

57.5

56.4

海西州德令哈市-04

巴音河河谷区

非超采区

4.76

2.36

1.43

海西州德令哈市-05

巴音河蓄集区

非超采区

22.19

20.06

18.45

茫崖市

海西州茫崖市-01

柴达木盆地平原1区

非超采区

10.63

9.71

9.52

海西州茫崖市-02

柴达木盆地平原2区

非超采区

4.75

3.52

3.14

都兰县

海西州都兰县-01

柴达木河谷湖滨区

非超采区

7.14

5.61

5.20

海西州都兰县-02

湖滨洪积扇过渡区

非超采区

15.91

13.91

13.18

海西州都兰县-03

山前洪积扇区

非超采区

69.67

67.45

66.87

海西州都兰县-04

香日德平原区

非超采区

96.35

88.35

85.77

海西州都兰县-05

都兰县城平原区

非超采区

68.17

64.95

64.00

海西州都兰县-06

柴达木盆地山丘区

非超采区

10.07

8.71

8.65

乌兰县

海西州乌兰县-01

茶卡盐湖湖滨区

非超采区

4.51

3.27

2.90

海西州乌兰县-02

茶卡盐湖湖滨过渡区

非超采区

19.64

17.48

16.7

海西州乌兰县-03

河谷湖滨区

非超采区

7.76

5.76

5.05

海西州乌兰县-04

山前洪积扇区

非超采区

35.05

33.2

32.44

海西州乌兰县-05

茶卡盐山前洪积扇区

非超采区

51.22

49.22

48.48

天峻县

海西州天峻县-01

布哈河河谷区

非超采区

7.06

5.61

5.20

海西州天峻县-02

布哈河河谷阶地区

非超采区

28.2

26.29

25.48

大柴旦 行委

海西州大柴旦-01

盐湖湖滨区

非超采区

54.43

46.65

43.77

海西州大柴旦-02

其他平原区

非超采区

3.73

3.11

3.02

  


来源: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