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委网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工信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委网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上述专项资金支持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建立专家库,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和认定,设定绩效目标和实施考核,以及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所辖区项目的受理、初审、推荐,配合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配合做好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聚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等方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选择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评审认定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信息系统与应用、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和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轻工、产业垂直整合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销售收入、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二)提高产业能级。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提升工业中小企业规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化发展、培育领航企业、激励单项冠军、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等项目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运营机构、示范基地、产业主题园区等项目实施主体,按其产值、排名、资质等情况,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推进智能制造试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新型智能基础设施、绿色制造体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方案质量、典型试点、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创新平台发展、卡点技术攻关、新产品创新应用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设备购置、合同等不同类型金额的10%~30%,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资质认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情况,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六)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对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创新中心,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对本市引育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技术攻关、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七)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依托海河产业基金,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循环用于制造业投入。
(八)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九条 项目支持的方式
(一)支持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在项目建设完成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奖补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或认定后,按照标准给予事后奖励或补助的项目。
第十条 同一个项目仅享受一次本专项资金支持。分年度支持的项目,视为支持一次。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项目再获国家级的,按市级与国家级奖补标准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对超过部分应核减市级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在政策实施周期内,有侧重地开展政策支持,确定支持重点。每年10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预算执行当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组织后续批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各区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一并上报对口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控制度、财务制度规范健全,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时如实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项目时,应主动提供本企业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查询情况,并对本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书面承诺。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负责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每个方向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对政策参与度高,投资或贷款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机构,可选拔作为常驻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市主管部门按各自方向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支持类项目评审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陈述、质疑答辩等情况,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技术水平、资金预算、产业拉动、促进就业、市场预期、社会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奖补类项目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奖补政策对项目是否具备奖补条件等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下达项目计划流程:
(一)各市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项目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负责的方向将拟立项项目分别根据本部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立项项目清单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资金,市财政局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按规定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及时落实区级配套资金,不得违规通过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转拨;对列入相关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后,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