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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

桂房改〔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09〕16号)精神,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房产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09年6月1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09〕16号)精神,规范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确保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申请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单位成立时间、性质等,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职工户数)、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户数。

2、拟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状况:位置、楼房栋号、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等。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的,需明确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方式:选择如下三种方式之一:限价住房方式、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或者全额集资建房方式。

4、计划新建住房情况:住房类型、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该项目住房总套数、总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计划建设期限等。

5、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目的和要求。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一
点所列危旧房改住房的5种情形,相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

2、住房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需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建筑设计部门设计该住房的使用年限资料。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功能、配套不全的住房,需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需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该住房的大板结构施工图。

5、法定部门提供的住房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原住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
料。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