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科规〔2024〕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中央在闽有关单位,各高校院所,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持续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促进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补助主要用于奖励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和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计划单列市所属机构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高校院所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除外)。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获得业绩优秀奖励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转移机构
1.应为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2.命名满三年且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结果为优秀;
3.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中,评价期间经核实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技术合同总金额按从高到低的规则排名前三;
4.所促成的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1.须批准设立满两个完整年度;
2.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实现正增长;
3.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登记机构中,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以福建省科技厅每年公布的技术市场交易情况数据为准;
(2)按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增长率分项进行计算,参照前沿距离法(×10)并以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增长率各占40%、60%的方法,得出相应的分数,两项分数相加的总分数按从高到低的规则排名前三。
第七条 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
第八条 申请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化科技成果须按照《
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二)技术合同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三)技术合同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四)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五)技术合同金额已于申报年度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开具名称一致的发票、附有银行相应凭证;
(六)以下技术合同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合同及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合同。
第三章 补助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