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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等四个电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65号、66号、67号)实施以来,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和车购税征收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完税证明加盖印章问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按照规定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以及征收机关公章。征收机关“公章”是指“ⅩⅩ省(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公章;公章盖在完税证明正本备注栏与副本正面连接骑缝处。
二、关于征收管理软件使用问题
过渡期内,继续使用代征期间原车购办使用的征收管理软件《车购税征管系统》,在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对以下业务,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打印免税车辆完税证明。各市车购办调剂或添置一台(套)单机运行的计算机,专门用于办理免税业务。将《车购税征管系统》独立安装在单机上,按“省级车购办”权限设置单机运行的《车购税征管系统》:启动“系统设置”模块,对系统参数作一些修改,上级单位名称改为“交通部财会司”,地区代码和本地代码均设置为“00”,其余的设置及其它模块与各市原来的设置相同。单机运行《车购税征管系统》,在“票证管理”模块领发适量完税证明。按规定程序操作完成免税完税证明的打印。最后在联网使用的《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成车辆档案的补录工作。
(二)退税凭证的打印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发生的车购税退税,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在办理退税有关事宜时,可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处理,即在《车购税征管系统》按100%退税用空白纸代替“退税凭证”打印,然后按实际情况计算退税额手工填开正式的退税凭证,将已办理退税的情况造册登记,以便对统计报表作相应调整。
(三)“打印一般收据”的处理问题。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在操作《车购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中“打印一般收据”环节时,可以在《车购税征管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领发虚拟的“一般收据”,打印一般收据时用空白纸打印虚拟的“一般收据”。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依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同类型车辆由各市车购办确定,并报同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市车购办应在每周第一个征收日将上周有关核定汽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编制《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情况表》(见附表一)书面分别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将核定摩托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报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