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4〕 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徐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规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批准的属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是各有关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保护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各保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日常监管、保护区域的优化调整、新建项目的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等牵头工作。各保护责任主体应制定本辖区内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新增项目占用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第六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应取得各类型相对应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一)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二)水务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特殊物种保护区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四)生态环境、水务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第三章 生态空间管控

第七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关于在建设用地审查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求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函〔2024〕7号)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第四章 保护与修复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封禁等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第十条 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示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碳汇资源涵养与培育、生态安全维护工程、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民生等,不得将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工程,不断提升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和生物多样性水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积极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