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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财非税〔2016〕162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本级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处置管理规定


                                                                              南宁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3日

  

南宁市本级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置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以下统称罚没财物)的登记、保管、申报、审核、移交、拍卖、变卖、兑换、捐赠、销毁、变现收入缴库和退还。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执法部门在罚没财物处置管理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责任,相互配合。

  (一)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罚没财物处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罚没财物的保管、移交和销毁,组织或委托罚没财物的处置;

  2. 督促罚没财物变价收入及时缴库;

  3. 监督检查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二)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罚没财物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罚没财物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

  2. 健全罚没财物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和变现收入结算等管理制度;

  3.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将罚没财物变价收入及时缴库;

  4. 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没收的外币、有价证券(含购物卡、提货凭证、有价会员卡、支付凭证等,下同)、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采取以下方式保管:

  (一)执法部门有存储场所的,由执法部门自行保管;

  (二)不具备自行保管条件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保管;

  (三)不具备自行保管条件、委托条件或者不宜委托的,可采取租用仓库、就地封存等方式保管。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罚没财物。专管人员应严格对照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保管物品,并建立物品管理台账,记录来源、规格、质地和罚没收据编号等信息,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该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五条 罚没财物移交和处置应尽可能节约移交成本,要充分利用执法部门原有的存放场地存放,原则上不做二次搬运。

  第六条 对需要移交给市财政部门处置的罚没财物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和依法追缴的违法违纪案件的物品,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处置移交;查封、扣押物品在当事人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执法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执法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在公告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处置移交。

  (二)执法部门申请处置移交物品时,应将该批物品的来源说明、没收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交市财政部门受理。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执法部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或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答复,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及时办理退文或通知来文单位补充材料。

  (四)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处置的物品,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到该物品的存放地点对清单所列物品的存放种类和数量进行现场查勘、核对,必要时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现场查勘、核对后市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数据录入罚没财物数据库(数字以最后交接时实际清点数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拍卖。

  (五)对需移交市财政部门保管的物品,由市财政部门与执法部门共同清点,双方经办人员在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该物品移交财政部门保管。

  (六)对不需移交市财政部门保管的物品,应继续存放在执法部门的存放地由执法部门保管,待市财政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后,再办理移交或交割手续。

  第七条 罚没财物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外币、有价证券、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由收缴的执法部门负责处置变现。执法部门应自没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相关的商业银行、证券发行或交易机构(发卡、发证机构)、具备经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经营资质的机构按当时市场的外汇牌价或市场价交易、兑换、变现为人民币后,所得款项应当在2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