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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61号 2008-7-7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
在宁波市,二级非法人机构设在宁波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宁波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宁波市内。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种登记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应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同时在《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地税送税政部门复核)将一份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或地税文书受理岗,一份留存。税务登记(管理)岗或税源管理岗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地税税政部门)签署意见做好税种核定工作,并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