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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排筏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排筏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排筏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排筏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排筏登记管理,规范排筏水上游览经营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游览排筏是指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漓江干流水域内依法取得水上游览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水上载客游览活动的排筏。

在漓江干流外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用于依法从事水上载客游览活动的排筏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游览排筏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不得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四条 排筏游览经营企业应当到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排筏登记,游览排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登记。

第五条 登记事项为排筏编号、排筏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投入使用日期、营运水域、动力配备、使用性质、排筏尺寸和材质、筏体颜色等内容。

第六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排筏登记工作程序,建立排筏登记档案,保存登记申请、审核及发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排筏游览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排筏登记时,应当向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签订的水上游览排筏经营权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有效的排筏检验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排筏购置发票或者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等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由登记管理部门留存。排筏游览经营企业应当对提交排筏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排筏,在10个工作日内向排筏所属企业核发游览排筏登记证。

取得游览排筏登记证后方可悬挂排筏号牌。排筏号牌式样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商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所属排筏游览经营企业:

(一)超过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定排筏数量的;

(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水上交通事故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

(三)未持有有效的排筏检验合格证明的;

(四)未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水上游览经营权合同的;

(五)超过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六)属海事管理机构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已经进行登记的游览排筏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条 排筏变更所属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持原登记证、排筏号牌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重新核发登记证和号牌,原发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