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水保)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水务(水保)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0〕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3日
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和《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筹集并预算安排用于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各类资金。具体包括中央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及省级筹措安排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省水利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库移民资金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水库移民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核实、申报等工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申报,年度项目筛选、项目审批、项目库建设与上报,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做好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核定移民补助资金支出。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等费用。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重点项目。
第六条 中央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方向同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七条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方向同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包括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库区电力提灌工程的电费补助及适当的管理费。
(三)支持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包括超出国家核定范围的省级核定移民补助资金支出。
(四)用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重点项目。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
第八条 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重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以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急需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促进移民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的应急处理项目。
第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采取以下方式分配:
(一)移民补助资金。以国家核定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或超出国家核定范围的省级核定移民人口数为依据,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测算分配。若中央调整政策补助标准,则按新标准测算执行。
(二)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经核定的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65%)。以中央和省级核定给市县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权重20%)。巩固拓展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省级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