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11月1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4〕7号文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对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聘任并授权其开展工作,负责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和战略,组织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企业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促进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推广,建立首席质量官信息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指导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进行业企业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协助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引导企业加大首席质量官聘用、履职力度,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质量治理体系。
第四条 鼓励各类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建立首席质量官选聘任用机制,为首席质量官提供履职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工作室,发挥首席质量官传帮带示范作用。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聘任为首席质量官: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质量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课程,实现培训要求、教材、师资“三统一”,提高培训成效。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定本企业的培训计划,配备相应资源,推选人员参加各类外部质量培训。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或者任命文件纳入首席质量官信息库统一管理。
纳入南通市首席质量官信息库的人员,可以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鼓励企业授予首席质量官以下权限:
(一)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总裁)报告工作;
(二)参加总经理(总裁)例会,参与质量管理决策,享有开展质量活动所需经费的使用权;
(三)对企业质量安全实施“一票否决”;
(四)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参与制定并推进实施企业质量品牌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