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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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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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执行基准》),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给予公告,并就《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两者相辅相成,具有同等效力,各基层局应结合贯彻实施。
二、关于集体研究的权限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特定情形需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现对集体研究权限和参会对象明确如下:
(一)对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在各税务分局(所)的,则由各税务分局(所)集体研究决定,但须由分局长、副分局长及调查人员等 3 人以上集体研究。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在各区地税局和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基层局)的,但又不符合各基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则由各基层局分管法规的领导召集征管法规、税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符合各基层局或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一律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以上三种形式的集体研究,须做好案件讨论记录并存档。
三、对《执行基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执行基准》第12项
1、除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如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申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外,只对当事人在本申报期限内没有任何税种申报行为进行处罚,不再对当事人单税种未申报行为进行逾期申报处罚。
2、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如按季度或年度申报进行申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需分税种按照《执行基准》第12项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有特别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计入“同一纳税年度具有三次以上逾期申报或报送行为”的次数内。
3、我局征管系统已生成应征数据的定税户,应缴税款未在申报期限内被扣缴的,各管征局应按追缴欠税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应作为逾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
4、对“非正常户”申请转正的,应对其“认非”之前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执行基准》第12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执行基准》第五大类“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的行为”
1、对当事人应当开具或者受让发票但却开具或者受让白条、收款收据等非发票收付款凭证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及参照《执行基准》第25项进行处罚。
2、对当事人借用、挪用其他纳税人发票并开具给消费者行为,应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开具的”发票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参照《执行基准》第27项进行处罚。
3、首次发现当事人具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但涉案票面金额在2000元以下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可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经集体研究,可对当事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141号
)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0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5日